(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侯X与封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封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15号原告:侯X,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封X,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诉被告封X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撤回对被告封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