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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侯X与封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封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15号原告:侯X,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封X,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诉被告封X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撤回对被告封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