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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