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代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代某,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三龙福临家园38号楼二单元204户.被告荆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