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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代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代某,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三龙福临家园38号楼二单元204户.被告荆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