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仲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玲玲与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玲玲,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仲保字第17号申请人苏玲玲,女。被申请人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邦光。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苏玲玲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向郴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40000元的财产,郴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房屋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益)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