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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长兴铭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铭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长兴铭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文。委托代理人:孙亮,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铭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东风南方常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