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孝军与赵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55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委托代理人:徐时标。被告:赵孝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孝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