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宝元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元,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冯宝元。被告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元与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宝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