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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梓烊与被告张建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梓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