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程汉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