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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化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仝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春。被告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