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骏南与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陈清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骏南,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陈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陈骏南,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叶菁,总经理。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航,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骏南与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陈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清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3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陈清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陈清英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15年6月1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陈清英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骏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骏南负担。审判员 黄宏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曙新速录员 陈鸳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