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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张玲珑、况守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玲珑,况守远,况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509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双桂村3组。法定代表人湛仕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程,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玲珑,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况守远,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杨,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莲,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青山,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朗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珑、况守远、况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宏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