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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叶某。被告:张某。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11日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