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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秋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