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行立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平春燕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立字第00005号起诉人平春燕,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2015年8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平春燕的起诉状,起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要求依法撤销《宝鸡市人民政府通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平春燕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春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青代理审判员 吕 梁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