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千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忠吉与李忠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吉,李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吉,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河东村3组340号。被执行人:李忠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石牌路村(石厂村)3组25号22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1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忠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千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