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忠连与汪广涛、杜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连,汪广涛,杜宝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任忠连。委托代理人吴广茹。被告汪广涛。被告杜宝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连与被告汪广涛、被告杜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忠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忠连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