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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卢某,市民。被告郑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红梅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