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卢某,市民。被告郑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红梅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