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福荣与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福荣,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丁福荣。委托代理人黄赤波。被执行人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燕芬。申请执行人丁福荣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舟岱调确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9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939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暂时无法清偿债务。现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已经停产歇业。期间已履行60500元。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4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