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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9484708-0。法定代表人杜红云,公司经理。申请人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付款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出票人为重庆歇马机械曲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银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02日,票据号码为××××××××××××××××××,金额为贰万肆仟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6月0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由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抗妮审 判 员  杨世春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