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朝军与被执行人管朝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朝军,管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85号申请人管朝军,男,生于1973年10月12日,彝族,初中文化,务农。被执行人管朝阳,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彝族,初中文化,务农。申请人管朝军与被执行人管朝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管朝阳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柱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