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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朝军与被执行人管朝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朝军,管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85号申请人管朝军,男,生于1973年10月12日,彝族,初中文化,务农。被执行人管朝阳,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彝族,初中文化,务农。申请人管朝军与被执行人管朝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管朝阳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柱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