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宋信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信翠,新田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信翠。委托代理人王永泉,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娟,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宋信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3日提起上诉。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将案卷移送本院,同日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信翠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信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信翠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上诉人宋信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昭明审 判 员 唐爱民审 判 员 郑 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