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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祝金章与闫心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章,闫心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24号原告:祝金章,男。被告:闫心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章诉被告闫心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祝金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