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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后极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后极,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刘后极。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任军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后极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后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后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后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