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后极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后极,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刘后极。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任军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后极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后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后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后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