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梅芬与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刘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芬,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刘凤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239-1号原告朱梅芬。委托代理人张洪彬,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盖永鹏,总经理。被告刘凤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芬与被告南通理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刘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梅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朱梅芬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代理审判员 陆 磊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