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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学正与徐峰、尹敬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正,徐峰,尹敬超,胡继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胡学正。委托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峰。被告尹敬超。被告胡继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正诉被告徐峰、尹敬超、胡继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继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学正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继洲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正对被告胡继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欣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