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建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建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永。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50元,减半收取计12825元,由原告慈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