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巧珍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珍,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46号原告:张巧珍。委托代理人:马骥。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宝星。委托代理人:XX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珍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张巧珍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巧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