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丙(2008年7月26日出生)、女儿李文悦(2010年5月4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女儿李文悦抚养费30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支付至李文悦年满18周岁止。三、双方从此两清,别无纠缠。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