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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68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03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祖某,女,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