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一终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明德与被上诉人刘学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德,刘学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德。委托代理人和承春。委托代理人罗良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文。上诉人王明德与被上诉人刘学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明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王明德。审 判 长 龚国智代理审判员 符黎音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冷冬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