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志勇、袁樟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志勇,袁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志勇,男,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袁樟荣,女,40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樟执字第3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袁樟荣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和解。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樟荣的银行存款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樟荣的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