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月福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月福。上诉人刘月福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行初字第2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所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刘月福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刘月福对该行政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立案;2、从1985年后街村村委会就剥夺了一家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犯了一的合法人身权30年,要求恢复一家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赔偿所有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8月5日(行政诉讼起诉日期),上诉人刘月福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黄骅市黄骅镇后街村村委会剥夺我一家人28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确认赔偿。黄骅市黄骅镇后街村村委是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因此,上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