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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勇与被告武侯区兴蓉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武侯区兴蓉康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021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武侯区兴蓉康大药房,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叶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林,系四川省千万贸易有限公司推荐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武侯区兴蓉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