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谭存风与杨承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792号谭存凤:你与申请执行人杨承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谭存凤将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X小区X栋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75.89平方米)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杨承民名下。二、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谭存凤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