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立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任梅青、赵瑞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任梅青,赵瑞林,王辉平,刘泽忠,康宏彬,赵冬梅,刘志芳,贾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32���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地址:井陉县建设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海荣。被申请人任梅青。被申请人赵瑞林。被申请人王辉平。被申请人刘泽忠。被申请人康宏彬。被申请人赵冬梅。被申请人刘志芳。被申请人贾志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任梅青、赵瑞林、王辉平、刘泽忠、康宏彬、赵冬梅、刘志芳、贾志文为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梅青、赵瑞林、王辉平、刘泽忠、康宏彬、赵冬梅、刘志芳、贾志文的银行存款及个人名下汽车、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梅青、赵瑞林、王辉平、刘泽忠、康宏彬、赵冬梅、刘志芳、贾志文及其家庭银行存款以及查封个人名下汽车、房产等价值98740.91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