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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3xx与xxx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王某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姜德源,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性格怪异暴躁,经常无理谩骂打闹,不孝敬父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从2013年至今已分居,孩子王某乙一直在原告的住所抚养。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有粤B×××××车辆一台;4、分割夫妻给王某乙购买的保险金24万元;5、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时,原告撤回2-5项诉讼请求,只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后更名为王某乙。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院认为,自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起诉且态度坚定,可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绍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苏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