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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国华、李佑斌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华,李佑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国华,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丰城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宣布逮捕,同年12月30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佑斌,曾用名:李军毅,绰号:“李矮”,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丰城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国华、李佑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国华、李佑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熊国华在丰城市洛市镇彭坊村委会设立富华山庄。2014年11月初,富华山庄两个KTV包厢对外营业,容留顾客“摇头”、吸毒,并提供辅助物品。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佑斌邀集丁某、王某等人到熊国华经营的富华山庄吃晚饭、“摇头”、吸毒,并通过王某电话联系“打碟”人员孙某到富华山庄888包厢“打碟”。饭后,李佑斌、丁某等人到三楼“摇头”、吸食毒品。当晚23时,丰城市公安局接举报,公安民警赶到富华山庄,将熊国华及正在三楼888、333包厢吸毒的李佑斌、丁某、王某、姚某等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丁某、王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国华、李佑斌的供述,辨认笔录,熊国华、李佑斌案发当日相互之间及与王某、丁某、丁江平、廖某、孙某等人相互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详单,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示意图、平面图,丰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小企业借款合同、“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丰城市民营企业局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相关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及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熊国华、李佑斌容留他人吸毒,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国华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李佑斌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熊国华在丰城市洛市镇彭坊村委会设立富华山庄。2014年11月初,富华山庄两个KTV包厢对外营业,容留顾客“摇头”、吸毒,并提供吸毒所用辅助物品。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佑斌邀集丁某、王某等人到熊国华经营的富华山庄吃晚饭、“摇头”、吸毒,并通过王某电话联系“打碟”人员孙某到富华山庄888包厢“打碟”。饭后,李佑斌、丁某等人到三楼“摇头”、吸食毒品。当晚23时,丰城市公安局接举报,公安民警赶到富华山庄,将熊国华及正在三楼888、333包厢吸毒的李佑斌、丁某、王某、姚某等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他接到李佑斌的电话讲丁总在富华山庄,丁总要他过来吃饭,于是他就答应了,但他没有车,所以他就叫李国民一起去,李国民开车带他到富华山庄,到了之后,他们坐了一会儿,然后就一起吃晚饭,吃完饭后,他们就到三楼的888房间去唱歌、摇头了,他因为接了老婆的电话,所以他后上去,他进房间时看到丁总和李佑斌,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看到房内的桌子上有盘子,盘子里有很多K粉,而且是刮好的K粉,房间里的人都在吸食,他也吸食了,当时吃晚饭时的人有丁总、丁总司机、李佑斌、李国民、李佑斌的三个朋友,丁总还叫了一些女孩子,总共有十四、五个人在一起吃饭,山庄的老板是熊国华,李佑斌是股东之一,那是原来李佑斌在他会所里喝茶时说自己山庄里种了台湾水稻、养了奶牛,还打算种葡萄。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下午李佑斌、袁某和他三人在明辉会所喝茶,途中他出去了一下,到下午16时许,李佑斌以为他回家了就打电话给他让他去富华山庄吃饭并说丁总(丁某)会到山庄去吃晚饭。后来袁某就开车带他和李佑斌来到山庄,在车上,李佑斌说吃完饭要唱歌,要他联系一个打碟的过去,于是他先打电话给“小瓢”,“小瓢”说有事,他就打电话给小乔(广东人,打碟的)去山庄,小乔答应过来,具体小乔何时来的他不知道,后来他还看到“小瓢”在山庄333房间打碟,当时在一起吃晚饭的除了他们三人之外,还有丁总及其司机、美古仔、一些不认识的女的及男子,吃完饭后,在三楼888包厢里有人放好了K粉,说都搞一点,容易醒酒,意思是到上面唱歌摇头。他是后来上去的,一到包厢就看到里面有K粉而且是刮好分成条状的,小乔已经在里面打碟,他们在唱歌摇头时有一个女的进来打扫卫生,李佑斌知道丁总吃完饭肯定要玩一下,具体谁定的包厢他不知道,熊国华是山庄的老板,但那天到底是李佑斌请客还是熊国华请客,他不知道,李佑斌和熊国华在一起合伙做化肥生意,二人还在富华山庄有10亩试验田,具体李佑斌在山庄有多少股份他不清楚。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下午他和李佑斌、王某三人一起喝茶,李佑斌约好了晚上和别人一起去富华山庄吃晚饭,和谁约好的他不知道,因为李佑斌没车,所以就叫他送,于是他就开车带李佑斌和王某去,到了山庄之后他知道王某和一个外号叫广东佬的打碟的通电话,王某说是和打碟的通电话,到了山庄后,他们在楼下看到“时光”在三楼,所以就上去打招呼,当时“时光”等人在小包间玩,他们在小包间里打了招呼后,就都去了大包间坐,当时广东佬已经在大包间里装机子,没多久熊总(绰号华仔)就进大包间散烟打招呼后又出去了,后他下楼碰到丁总聊了一下天,后他又去三楼大包间,看到桌子上已放好刮好条状的K粉的盘子,后他就下楼等吃饭了,吃完饭后,他就去三楼大包间,当时里面已有十多个人,也有人在吸食K粉。K粉是他下来之后到第二次他去大包间的这段时间摆好的,当时李佑斌、王某、熊总、熊时光,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而且除了K粉,吸管、葡萄糖、冰糖也放好了,这些东西是山庄里的,他没看到是谁放好的,山庄的生意还可以,要提前预定房间,他去过好几次,李佑斌和熊总他都找过,他不知李佑斌是否是股东,但李佑斌和熊总经常在一起,还合伙做生意,所以找李佑斌订房间也作数的。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李佑斌叫他去富华山庄,李佑斌做东请客说丁某在那里,叫他去作陪,他是在当晚7时许到的山庄,当时有十多个人在场,他在楼下吃饭的时候,三楼的音响已经在响,当晚7时30分左右,李佑斌叫他跟丁某上去包间里玩,要他上去坐下,他猜是吸毒的事,当时在场的有李佑斌、丁某、王某还有丁某的司机,另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当他进包间时看到里面有很多人在玩,茶几上的碟子里有很多毒品,但他不知道是谁放的,丁某让他吸了两条K粉,他是第一次去富华山庄,听王某说李佑斌经常会邀人去那里玩,听说富华山庄的老板是一个叫华仔的人,以前是长顺超市的老板,他不认识这个人。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以前在丰城市“金丰至尊”打碟,在“金丰至尊”关闭后过了四五天,约在11月初他开始在富华山庄打碟,总共去了四次,每次都是王总打电话让他去的,每次王总也会在里面玩摇头吸食K粉,他收费一般是顾客除去包间的钱,另外付给他钱,一般一个晚上到天亮是800元,至多1000元,2014年11月12日这次也是王总打电话让他去的,他在小包厢,大包厢是一个广东小伙子在打碟,他不知道富华山庄的老板是谁,但每次在那摇头吸食K粉山庄老板应该知道,吸食K粉的盘子和吸管都是富华山庄提供的。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她2014年11月12日晚听朋友小云说在富华山庄888房间玩,于是她和可可一起打的去了富华山庄,她以前认识一个丰城姓李的人,姓李的在富华山庄有股份对她说过富华山庄可以摇头吸毒,所以她在那天是晚上8点40分左右到了山庄,开始看见333包厢有很多人,于是她就到888包厢,当时房间里有20多个人,其中有姓李的、姓熊的、姓邹的,里面桌子上有K粉,于是她就吸了七八路,听别人说开超市的人是老板,也看到这个人在山庄管事、开门、打扫卫生,相当于KTV的经理。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她和朋友熊日成在富华山庄333房间玩,里面桌子上有毒品,她也吸食了,听别人说在超市那里的人是山庄老板。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朋友小君、琪琪在2014年11月12日一起去的富华山庄,琪琪说是一姓熊的老板打电话叫她们过去的,后她们在包厢里摇头吸毒。9、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下午四五时左右,他对李佑斌说从没去山庄玩,李佑斌就让他们过去吃晚饭,于是他和丁江平、丁美福、邹某等人到李佑斌的位于洛市镇的富华山庄吃晚饭,他们过去后,发现有很多客人,约有20多个人,他们一起吃完晚饭后,他喝多酒,然后到三楼的大房间里去玩,里面的人在那吸食K粉,他可能也吸食了K粉,后来公安人员来了。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8时许,阳阳叫他和朋友到洛市一个山庄去玩。于是他和朋友一起来了山庄三楼小房间,一起吸食K粉,当时里面有十多个人,他们去的时候里面桌子上已经有吸管和K粉。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熊国华是他姐夫,他是2014年3月份来的,到山庄帮管理菜园、食堂、帮着看超市等杂事,山庄KTV何时营业他不清楚。2014年11月12日晚公安人员来的时候,熊国华正在二楼超市喝茶,李佑斌应该在唱歌。12、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2014年6月份来山庄做饭的,老板是熊国华,2014年11月12日晚上来了十多个人要她把三楼那个唱歌的房间打开并打扫卫生,她就打开了房间门并打扫了卫生,后来那些人就在333房间玩,可能是在里面唱歌、跳舞,她不清楚那些人是否在里面吸毒。当天晚上还有七八个人在山庄的食堂吃饭,熊国华没有和那些人一起吃饭而是在厨房里吃的饭,只有山庄有客人的时候她才会被叫去做饭。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下午16时许,他接到王某的电话让他到富华山庄打碟,于是他到山庄后就把打碟机放在三楼888房间,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山庄穿睡衣的老板到了888房间让他到房间等,旁边333房间已经有人在摇头,直到18时许,丁总等人来了山庄后吃完饭,到20时许才上来,上来后,就有人把K粉放在盘子里,中途,山庄的老板就是那个穿睡衣的男子拿了一小袋K粉上来放在茶几的盘子上,然后山庄的老板就出去了,丁总等人开始摇头、吸食K粉。玩了40多分钟后,客人叫他停下音乐,然后丁总和那些女孩子就走了,余下有五六个男的还在包厢内,后来客人中有个个子最矮的年纪约在30岁至40岁之间的男子又打了电话叫丁总等人回来,他就接着开音乐,后丁总和那些女孩子又来了继续玩,直到公安人员来了,当时包厢里有男有女有20多个人,有人在里面吸食K粉,他不知道这次是谁请的客,也不认识山庄的老板,只知道是那天抓得时候穿睡衣的年纪约40多岁的男子。14、被告人熊国华的供述,证实富华山庄是他开的,是在2012年1月份开始建的,一楼是食堂,二楼是客房,三楼有两个房间是KTV,一个是大间,一个房间较小,大包厢会视客人的熟悉程度收费一晚在3000元至5000元不等,小包厢则在1500元至2600元不等。山庄没有办理任何证件,山庄的KTV及客房以前没有营业,是在2014年6月份开始对外营业且中间是断断续续营业的。他知道KTV包厢有人吸食毒品,但为了赚钱才让客人玩的,这种情况以前很少,一个月也没几回,最近因为城里的一些娱乐场所玩不了,这些客人来山庄吸食毒品的就比较多,最近12天都有客人来KTV包厢吸食毒品。这些客人吸食的毒品一般都是自己带来的,到这来玩的都是他和李佑斌的朋友,朋友一般会打电话给他,但如果是李佑斌认识的人,李佑斌也会来玩。2014年11月12日下午16时许,“东码头”打电话给李佑斌,李佑斌打电话给他讲丁总会来吃饭并且可能会到楼上去玩(摇头),还问他有没有打碟的,他说没有,他就说了下如果玩就自己叫个打碟的人来,当时李佑斌也在山庄,打碟的人是李佑斌叫来的,他就安排这些人吃晚饭的事,山庄里只有二个员工,是他舅弟黄某和黄某的老婆徐某2,黄某主要做山庄的杂事,徐某2主要是在厨房做饭及打扫山庄各处的卫生,那天他还请了下茶村的一个妇女洗菜。下午16时30分许,“东码头”等人过来了,他们就在山庄参观,约18时30分许,他们就开始吃饭,约喝了一瓶白酒,他自己是在厨房吃的饭,但他进去敬了一瓶啤酒,后就出来了,当时李佑斌对他说等下“东码头”等人会去上面的包厢玩,19时许吃完饭,“东码头”等人后来就去KTV房间玩,这些人都是摇头的人,肯定会吸食K粉,他后来端了一盘水果进去,因为他作为东家肯定要敬粉,但他不吃这些东西。KTV里面吸食K粉所用的碟子和吸管都是他准备的,葡萄糖也是他超市买的,因为摇头的人需要这些,打碟的人是客人自己带来的,他的员工中只有徐某2会进出KTV打扫卫生,因为中途客人摇头会把地面搞脏,就会叫服务员进去打扫卫生,方便再继续摇头,客人会给徐某2钱,多少钱看客人的大方程度,一般都有20人至30人在里面摇头吸食K粉,“东码头”来的这天888包厢是免费的,333包厢是一个男子打电话给他说是熊时光的朋友要订间,后来这些人分别在这两个包厢里面摇头吸食毒品直到公安人员来到。15、被告人李佑斌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至16时许,丁某(绰号东码头)打电话给他说洛市有个山庄的菜蛮好吃,他就打电话给熊国华联系安排要丁总等人来吃晚饭,来玩一玩,即指唱歌、摇头吸毒,熊国华当时正好在山庄,所以他就和袁某、王某开车来到富华山庄,他到了之后过了40多分钟,丁某才过来,吃饭的时候有十多个人,除他刚才所说到的人外,还有他叫来的廖某、邹某二人,其他人他不认识,当时熊国华没有在一起吃饭,熊国华进来敬了酒就出去了,吃完饭后,丁某等人就到包厢888房间唱歌去了,他也去了,进去看到有人在吸食K粉,有人在摇头。过了一会儿,熊国华从包厢外面进来,拿了一小包K粉放在桌上就出去了,后来他见到有几个女的在吸食熊国华拿来的K粉,他也就上去吸了几口,然后他也开始摇头,吸食毒品的碟子和吸管是富华山庄提供的,老板是熊国华,包厢里打碟的人他不认识,当时王某说认识打碟的人,所以他就让王某叫个打碟的人来山庄,当时他们三人先到山庄后,打碟的人也来到山庄,一来那人就上三楼888包厢安装打碟用的机子,他们三人也随后来到该包厢,在沙发上坐了几分钟就看见熊国华手中拿了一包K粉也进了包厢并当着他们三人的面把K粉倒进了茶几上的两个碟子里面,倒完K粉的塑料袋子就丢在包间里。山庄里面卖的香烟、葡萄糖、冰糖、饮料和摇头用的衣服等物品都是卖给在三楼包厢KTV里面玩的人。16、辨认笔录,证实廖某、邹某、唐某辨认出李佑斌;胡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叫他来打山庄打碟的人;徐某1辨认出熊国华就是山庄超市老板;孙某辨认出熊国华是山庄老板和其证言所说最矮男子就是李佑斌。17、丰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在2014年11月13日将富华山庄容留他人吸毒案现场查获的相关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粉等物品进行扣押及将扣押的疑似毒品经过司法鉴定表明上述送检物品中有部分检出氯安酮成分。18、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示意图,证实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富华山庄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现场情况。19、丰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参与2014年11月12日富华山庄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被告人李佑斌、袁某、廖某、王某、丁某等人均经过现场氯安酮检测,结果呈阳性。20、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相关办案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及公安机关对参与案发当晚吸毒的人员已行政拘留另案处理。21、涉案人员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证实2014年11月12日熊国华、李佑斌相互之间及与王某、丁某、丁江平、廖某、孙某等人相互之间有过手机通话联系。22、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小企业借款合同、“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丰城市民营企业局及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熊国华为国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于2012年开始建富华山庄,其公司办理了财园信贷通业务。23、受案登记表及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群众匿名报案及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国华、李佑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国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佑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芳琴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