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俊如与陈社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如,陈社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张俊如,农民。被告陈社勇,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俊如与被告陈社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如负担。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