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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福彬与杨莉萍,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彬,杨莉萍,杨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78号原告邓福彬,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敬,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莉萍,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建红,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彬诉被告杨莉萍、被告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福彬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福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20元,由原告邓福彬承担。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风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