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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富高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富高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老河口市化工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国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东莞富高木器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郑首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富高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