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28号原告:侯某,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 审 判员 牛永华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