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刑通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白某、高某非法拘禁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赛刑通字第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永明,曾用名白永世,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德刚、王向东,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人刘波,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3年12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2013年12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韩艳杰、董利平,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人高杰,曾用名高睿恒,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3年12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2013年12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高杰因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要求判决你无罪,向本院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跃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方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