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行审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三门县海游街道外俞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行审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外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圣健。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海游街道外俞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1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1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1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外俞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平方米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1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海游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