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辉与兰宗效、杨传江、焉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兰宗效,杨传江,焉学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62号原告李辉,男,39岁,回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牟晓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宗效,男,4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传江,男,3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焉学胜,男,45岁,汉族,现住通化县。原告李辉与被告兰宗效、杨传江、焉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兰宗效分三次偿还原告欠款共计460万元,被告杨传江、焉学胜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兰宗效立即偿还欠款460万元,被告杨传江、焉学胜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兰宗效、杨传江、焉学胜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兰宗效、杨传江、焉学胜的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0.00元,返给原告。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