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德素诉况云礼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素,况云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李德素,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马安山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12055102。被告况云礼,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马安山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022012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素诉被告况云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素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素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