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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桃生公安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桃生,男,汉族,1952年2月9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波斗组,身份证号:4325011952********。上诉人罗桃生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起诉人罗桃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罗桃生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起诉人罗桃生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菱审 判 员  童志方审 判 员  朱卫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革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