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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佳丽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罗佳丽,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勇,农民。申请执行人罗佳丽与被执行人王志勇民间借贷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王志勇给付申请人5000元(不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勇长期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