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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雷某、张某、雷某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雷某,张某,雷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胡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雷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雷某、张某、雷某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雷某、张某、雷某甲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江人民陪审员  雷国虎人民陪审员  吕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