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中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盛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铁中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66号凯旋花园4座1205室。法定代表人刘海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涛、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共计6222470.7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对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80720.84元进行了扣划,其中申请强制执行款数额6222470.76元(申请执行款5681850.35元、利息488165.64元、案件受理费52454.7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250.08元。2015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人支付6222470.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献青审判员 张晶文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婧 搜索“”